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49号

发布日期:2025-08-19 10:37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19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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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某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34042119**********

住所: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路**大院**幢*单元**室

2025年5月22日15时00分,群众宫某到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举报,投诉范某在没有取得导游证和领队证的情况下从事出境领队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宫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了解到宫某于2025年4月报名参加2025年5月13至5月19日“马来西亚、新加坡6晚7天”旅游活动,其朋友宫某格作为游客代表与安徽某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行程中,范某负责了召集游客集合,联系地接导游、联系旅游大巴、清点人数等事宜,同时,宫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范某在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情况下中从事了此次出境旅游的领队业务。

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在领队备案记录一栏未查询到范某的领队备案记录。

2025年5月2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范某母亲马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进一步确定范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登录省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范某”及身份证号,未见其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5年6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通过收集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举报处理单》1份,对宫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游客宫某举报范某在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情况下从事了出境旅游的领队业务;

2.宫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出境旅游合同》1份(编号:ECAH250429LTSM9D),证明宫某的真实身份,以及其参加了2025年5月13至5月19日“马来西亚、新加坡6晚7天”旅游活动;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份,证明范某在不具备领队条件的情况下,于此次行程中从事了领队业务;

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图一张,证明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领队备案记录一栏未查询到范某进行领队备案的记录,证明范某不具备从事领队业务的条件;

5.范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马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范某和马某的真实身份,以及范某授权委托马某处理其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一案相关事宜;

6.《调查询问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马某承认范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活动的违法事实,以及范某从事此次领队业务未获得报酬;

7.省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明范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业务的违法行为是首次。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范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了领队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依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9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对应的处罚标准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鉴于当事人范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业务为首次,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符合《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序号9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2025年6月18日,本机关向受委托人马某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4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到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范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领队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范某作出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经大厦6楼601室)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壹仟圆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