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48号

发布日期:2025-08-19 10:29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1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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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某

证件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34040319**********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新村**-*-*

2025年5月13日上午,接局纪检监察组交办12345市长热线,反映黄某云女士于2024年6月15日至17日随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前往山东旅游被导游诱导消费一事,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接到线索后,于5月13日下午对参团人员黄某云、赵某之、徐某荣等人进行调查走访,初步了解情况。2025年5月16日上午10点40分,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杨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新城某期**栋**室的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旅行社正在营业,营业场所内《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均规范悬挂。执法人员从该旅行社办公电脑中调取2024年6月15日至6月17日黄某云、赵某之、徐某荣等人参团山东旅游线路的旅游合同,发现该合同行程简介中对于服务标准-住宿的描述为“准三星商务酒店住宿”,该合同尾页游客代表签字为胡某、旅行社经办人为杨某,执法人员将该旅游合同现场打印留存,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杨某全程在场见证并提供了该趟行程与地接社的业务确认书。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证据进行了固定。

2025年6月3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杨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5年6月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杨某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收集固定了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证据;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到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为首次。同日,本案调查终结,确定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025年6月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杨某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截至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旅游行业整改线索移交”单据1份,证明群众赵女士举报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其母黄某云前往山东旅游被诱导消费一事。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6份,证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黄某云、赵某之、徐某荣等人于2024年6月15日至6月17日前往山东旅游的事实;

3.《境内旅游合同》1份,证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2024年6月15至6月17日山东旅游行程,在行程简介中关于住宿部分内容描述为“准三星商务酒店住宿”,且由工作人员杨某经办;

4.与地接社淮安新旅程旅游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确认件1份,证明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公司委托某旅游有限公司接待了2024年6月15至6月17日山东旅游行程;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开展境内旅游活动的主体资质;

6.对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余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4年6月15日至6月17日前往山东旅游的行程的违法所得是4290元;

7.对经办人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经办2024年6月15日至6月17日前往山东旅游的行程,代表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签订《境内旅游合同》;

8.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余某某、余某、杨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真实;

9.《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余某某作为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余某处理本案件相关事宜;

10.全国文化市场技术与服务监管平台截图一张,证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为首次。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综上,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已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简介中,关于住宿部分内容描述为“准三星商务酒店住宿”,用语模糊、不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4中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对应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符合违法程度较轻的情形。2025年6月5日,本机关向直接责任人杨某下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4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到2025年6月11日,杨某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杨某作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经大厦6楼610室)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人民币贰仟圆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