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17号

发布日期:2025-08-19 10:27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19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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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时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居民身份证》34040319**********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某苑社区二期*号楼*单元***室

2025年3月20日9时5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田家庵区某苑社区二期巡查时发现该小区*号楼*单元***室阳台外窗上疑似装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社区工作人员,请求协助联系该户业主。该社区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业主时某,在取得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后,征得该户户主时某同意,执法人员决定前往该名户主家中查实。执法人员依法向时某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现场展开检查。经查发现时某家中南侧阳台装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执法人员请时某现场打开家中电视机,但电视机损坏,无法开机。执法人员询问时某是否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时某表示没有办理。执法人员在物业人员的协助下,对现场卫地设施进行拆除,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向时某现场进行普法说明,对拆除的设施进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向时某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执法登记保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天线1个,朝红全程在场见证,于2025年3月20日10时30分结束。

2025年3月2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时某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时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苑社区二期*号楼*单元***室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苑社区二期*号楼*单元***室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真实存在;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拆除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天线并依法进行登记保存;

3.时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时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家庭住址是淮南市田家庵区某苑社区二期*号楼*单元***室,可以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时某承认其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公民时某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当事人时某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中序号1的规定,违法行为是“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对应的处罚标准是“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鉴于时某在自己家中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仅用于家庭成员看电视,在执法人员检查后配合拆除,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危害,但危害后果不严重,符合“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情形。

2025年3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1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时某作出没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