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47号

发布日期:2025-08-19 10:02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19 10:02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事人: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新城某期**栋**室

2025年5月13日上午,接市文化和旅游局纪检监察组转办12345市长热线,反映黄某云女士于2024年6月15日-17日随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前往山东旅游被导游诱导消费一事,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先后对参团人员黄某云、赵某之、徐某荣等人进行调查走访,并于2025年5月16日上午10点40分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新城某期**栋**室的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杨红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检查期间发现该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齐全并悬挂。现场从该旅行社办公电脑中调取黄某云、赵某之、徐某荣等人参团旅游合同,发现行程单中关于住宿部分内容描述为“准三星商务酒店住宿”等涉及虚假宣传的描述,旅行社负责人还提供了该趟行程与地接社的业务确认书。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证据进行了固定。

2025年6月3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6月15日-17日以130元每人的价格组织33名游客前往山东旅游。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客黄某云等人签订了2024年6月15-17日山东旅游合同;

2、余某某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

3、身份信息2份(余某某、余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5、《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开展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资质;

6、现场检查证据材料1份,取证照片6张,证明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了2024年6月15-17日山东旅游的事实;

7、与地接社某旅游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确认书1份、旅游合同、旅游线索移交函、初次违法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确认并签字。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及《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4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90元,在一万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贰佰玖拾圆(429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5000元)。                                                                                             

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某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4

违法行为: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违法程度:较轻

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