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5-08-19 10:00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19 10:00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事人:司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住址:某地

2025年4月1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转办游客高某女士举报投诉,投诉反映其和朋友薛某,在2025年3月28日,通过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花费2700元,报名参加2025年4月9日至4月17日“青甘大环线双飞8日游”线路游玩,游玩期间发现合同内线路与其出发前询问的游玩线路不一致,且旅行社未提前告知其情况,对此表示不满。要求部门协调旅行社将线路更改为原来的线路,并进行赔偿。

2025年4月1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高某女士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初步确定,举报人高某女士在2025年3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2700元给某旅行社某营业部,并于2025年3月30日,与某旅行社签订了线路名称为“初遇甘青双飞8日游”的境内旅游合同(签订合同价格4700元)。高某女士反映其在游玩期间发现,游玩行程与某旅行社某营业部员工张某推荐介绍的“惠动西北1599元/人双飞8日游”线路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1)实际合同里没有宣传的戈壁艺术长廊(大地之子); (2)宣传的青海湖二郎剑景区,合同实际行程中没有;(3)约定购物店与宣传的也不一致,少了一个袁家村;(4)宣传的餐饮标准为16次餐食,实际行程只有15次餐食,而且缺了宣传的特色餐。并提供了自身的身份信息,此次“初遇甘青双飞8日游”旅游线路双方签订的合同,“惠动西北1599元/人双飞8日游”线路行程单,与某旅行社某营业部部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

2025年4月22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的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第一时间向现场负责人司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该门店调取了市政热线投诉人高某在2025年4月9日至4月17日游玩“初遇甘青双飞8日游”行程相关资料信息,并与现场负责人司某进行核实,司某表示确有此事,且经与游客高某、薛某调解协商,已退还每人868元,合计1736元。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司某也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5年5月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司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5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负责人司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了解,当时是由店内员工张某收取游客高某、薛某(2025年4月9日至4月17日游玩“初遇甘青双飞8日游”行程)旅游费用2700元,并签订的旅游合同。游客高某、薛某原先预定的是2025年4月12日“惠动西北1599元/人双飞8日游”的行程,后面因当天无机位,改成提前到2025年4月9日“初遇甘青双飞8日游”行程。这两个行程有差异,一个是青海湖二郎剑景区前后门进入有差异(一个从前门进,一个从后门进,顺序不一样),中间游玩景点时间缩短;另一个是原来“惠动西北1599元/人双飞8日游”含有特色烧烤餐未提及有差异,后面某旅行社某营业部与当事人高某协商,对未提供特色烧烤餐进行了退费。司某另外提供了自身身份证明复印件。

2025年5月2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授权委托人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表示某旅行社某营业部已与当事人高某协商,针对线路差异及未提供特色烧烤餐问题,给予高某、薛某两位游客1736元经济补偿。此次询问刘某提供了某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自身身份证明复印件,张某身份证明复印件,张某授权委托书,给予高某、薛某两位游客1736元经济补偿微信转账截图。由此确定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700-1736=96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3份((现场检查某旅行社某营业部核实确认行程信息);

3、身份信息4份(高某、司某、张某、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某旅行社营业执照、某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某旅行社某营业部营业执照(主体资质证明);

5、授权委托书1份(张某授权刘某代为处理某旅行社相关事宜证明);

6、《调查询问笔录》3份(高某、司某、刘某各1份);

7、行程单1份(“惠动西北1599元/人双飞8日游”);

8、境内旅游合同1份(高某、薛某与某旅行社签订线路名称:“初遇甘青双飞8日游”的包价旅游合同);

9、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4张(高某与某旅行社某营业部部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3张;某旅行社某营业部给予高某、薛某两位游客1736元经济补偿微信转账截图1张)。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司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司某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及《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4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64元,在一万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

现决定责令司某立即改正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8号)登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4

违法行为: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违法程度:较轻

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