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28号
当事人: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NN1XXXX
经营者:蔡某某
住所: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路
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2025年2月19日15时1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路的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蔡某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身份且无需回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销售“哪吒传奇魔童闹海(条形码:6901875421225)”(共计6盒),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经电话请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该商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蔡某某全程参与检查,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2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对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经营场所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哪吒传奇魔童闹海(条形码:6901875421225)”邮寄给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作品及其相关联的美术作品形象的实际行权方),商请予以版权认定。
2025年2月2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7日,收到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邮寄的《版权说明》,该说明表明“哪吒传奇魔童闹海(条形码:6901875421225)”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并表达恳请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护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5年3月18日,经比对认定,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销售的“哪吒传奇魔童闹海(条形码:6901875421225)”所含图案与美术作品《哪吒之魔童闹海》三维动画电影角色“哪吒”、“敖丙”等图案高度相似。
2025年5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经营者蔡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蔡某某承认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根据调查询问笔录,蔡某某无法提供进货单据,也无违法所得。售卖作品从他人处进货,无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售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产品,侵犯了《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作品及其相关联的美术作品形象美术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正版授权产品的市场利益,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信息。
3、《版权说明》(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1份,证明“哪吒传奇魔童闹海(条形码:6901875421225)”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产品。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蔡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淮南市潘集区袁庄某某通讯服务部(蔡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5年5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哪吒传奇魔童闹海(条形码:6901875421225)”6盒;3、罚款人民币300元(人民币叁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