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26号
当事人: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3643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路
你单位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5年3月10日15时0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路的“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法定代表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未申请并全程陪同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经查,该商户正在营业,现场发现印刷品《某某中老年钢琴弹唱教程4级》1册,《某某中老年钢琴弹唱教程5级》1册,《某某中老年钢琴弹唱教程6级》1册,《练功房第一章上青铜》1册,《练功房第一章下青铜》1册。上述印刷品共计5册,均未署出版单位名称且内页无版权页。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银行存款日记账(淮河新城校区)”1册。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4张,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后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文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3月1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将上述印刷品送至淮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5年3月17日,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淮新出鉴字〔2025〕4号),认定上述印刷品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某承认了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事实。
2025年5月15日-16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5册出版物、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常熟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世贸分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山南新区某某钢琴工作室《调查询问笔录》、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泉山湖分公司《调查询问笔录》、谢家集区某某乐器销售行《调查询问笔录》、冯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对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其认可的《涉案部分非法出版物名称及销售价格》,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1年1月10日发布)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非法出版物单价数额的意见》(新出办〔2001〕24号),计算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共计售出出版物221册,违法所得6921.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路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取证照片4张,证明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路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现场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4.《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淮新出鉴字〔2025〕4号)1份,证明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路发行的印刷品为非法出版物。
5.常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常熟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世贸分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山南新区某某钢琴工作室《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泉山湖分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谢家集区某某乐器销售行《调查询问笔录》1份、冯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淮河新城校区日记账复印件及汇总表1份,《涉案部分非法出版物名称及销售价格》1份,证明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路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事实。
6.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徽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安徽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曝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1991年1月10日发布)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非法出版物单价数额的意见》(新出办〔2001〕24号),并参考《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某某中老年钢琴弹唱教程4级》等出版物共计5册;2、没收违法所得6921.7元;3、罚款人民币221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