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不罚字〔2025〕24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章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U1GYM3Y
经 营 者:章某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17栋107、207
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章某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一案,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章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17栋107、207
正常营业期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且立即改正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4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章某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且立即改正了该行为,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经营者章某某承认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事实;
3、章某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5、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关于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章某某)的案件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首次。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并进行了质证,你单位予以认可签字。
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4月3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不罚告字〔2025〕24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权利。截至2025年4月11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照《淮南市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文化和旅游领域序号1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罚情形。鉴于你单位该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希望你单位今后以此为戒,加强对《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