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23号
当事人:田家庵区某某书店(魏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N370G8G
经营者:魏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某某街1号楼一楼第二间
田家庵区某某书店(魏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3月4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田家庵区某某书店(魏某某)售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文创产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田家庵区某某书店(魏某某)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凭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售卖作品从他处购进,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同时,田家庵区某某书店(魏某某)侵犯了美术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正版授权产品的市场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书店(魏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某某街1号楼一楼第二间正常营业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
3、《版权说明》(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1份,证明“哪吒之魔童闹海NO.8299M烈焰版第一弹(条形码:6982025282996)”“哪吒之魔童闹海NO.8401M烈焰版第二弹(条形码:6982025284013)”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产品;
4、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田家庵区某某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鉴于你单位违法情形符合上述处罚标准,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哪吒之魔童闹海NO.8299M烈焰版第一弹(条形码:6982025282996)”21支,“哪吒之魔童闹海NO.8401M烈焰版第二弹(条形码:6982025284013)”19支;3、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 5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