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53号

发布日期:2025-07-22 15:56作者:鲁中华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7-22 15:56作者:鲁中华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 事 人: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NPH6Q59

经营者:陈某某

经营场所:毛集镇某某街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本机关2025年6月5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7月8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2025年6月5日15时4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晁静春、杨福海、鲁中华依法向陈某某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毛集镇某某街的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红星照耀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3本,书籍封装工艺粗糙,不均匀。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取得同意后,对场所内的《红星照耀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3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陈某某确认并签收了执法文书。2025年6月5日15时59分结束检查。

2025年6月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郑俊、鲁中华办理。

2025年6月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对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红星照耀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寄往出版社进行认定。

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的经营者陈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陈某某承认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并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综上,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当事人无法提供《红星照耀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进货凭据,导致无法溯源,打击源头。

二是《红星照耀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盗版出版物,侵害了版权方的利益;

三是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在毛集镇某某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现场检查情况,陈某某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在毛集镇某某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现场负责人陈某某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陈某某的调查询问,陈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在毛集镇某某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5、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6、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红星照耀中国》的认定书,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体用品店(陈某某)在毛集镇某某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修改内容表》第六部分序号1的处罚标准,因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应当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 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序号61的处罚标准,因当事人进货数量少,且未卖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应当予以警告,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理:责令你改正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并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红星照耀中国》(人民文学出版社)3本,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3、罚款人民币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