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7-15 16:25作者:郑俊、鲁中华、杨伟康 来源: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7-15 16:25作者:郑俊、鲁中华、杨伟康
来源: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事人: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尹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E5DUMA18

经营者:尹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某某3栋4栋2458、2462、2465、2466、2467、2473、2474、2476、2479、2480

2025年3月3日15时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谢青(12070021012)、杨伟康 (12070021040)、鲁中华(12070021038)依法向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服务员姚某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某某3栋4栋2458、2462、2465、2466、2467、2473、2474、2476、2479、2480的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大魔术师”设备4组共12台,经执法人员扫该设备上“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后发现该设备不应有退币功能,但姚某现场投币演示后出现退币情况;发现“西游王国”设备1台,经姚某演示该设备后退有二维码的彩票4张。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现场拍照摄像取证,该经营场所服务员姚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该经营场所服务员姚某在文书上签字确认。2025年3月3日15时30分结束检查。

2025年3月5日,向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去函《关于“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协助核实“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内的游戏游艺设备“大魔术师”“西游王国”是否取得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内容核查。

2025年3月6日,收到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关于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说明:2024年12月24日,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向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设立,经核查该场所申报清单内游戏游艺设备“大魔术师”4组共12台(文审准入号:粤游艺设审〔2022〕21号)在申报场地设备清单中,并提供“场地设备清单”一页、“游戏游艺设备登记表”一页。经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内容核查的“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与执法人员在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检查发现的4组共12台“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上张贴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显示的文审准入号一致,同为“粤游艺设审〔2022〕21号”。

执法人员查询,经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内容核查的设备(文审准入号为:粤游艺设审〔2022〕21号)不具备退币功能,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场所内设置的“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文审准入号为:粤游艺设审〔2022〕21号)具备退币功能。

2025年3月1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尹某某)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2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尹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尹某某承认对原通过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内容审查的“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进行了改造,使其具备退币功能,改造后具备退币功能的“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未经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内容核查的事实。

2025年3月31日,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尹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的4组共12台具备退币功能的“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了4组共12台具备退币功能“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

2、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9张,现场检查取证资料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4组共12台“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具有退币功能,文审准入号为“粤游艺设审〔2022〕21号”的原厂“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不具备退币功能;

3、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关于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证明当事人申请办证时提交的4组共12台“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不具有退币功能)已经田家庵区文旅局内容核查;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具有退币功能的4组共12台“大魔术师”游艺娱乐设施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事实;

5、尹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已合法登记;

7、《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娱乐经营的资格;

8、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关于田家庵区某某电玩娱乐俱乐部(个体工商户)(尹某某)的案件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第一次被查处。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并进行了质证,你单位予以认可签字。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经营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12(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一次被查处,罚款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你单位为第一次被查处,符合上述处罚标准。

2025年6月2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权利。截至2025年7月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改正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7月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