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不罚字〔2025〕50号

发布日期:2025-06-30 09:35作者:杨福海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物执法大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6-30 09:35作者:杨福海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物执法大队    阅读:

当事人:张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40403xxxxxxxxxxxx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宫集xxxxxxxx

你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经调查,2025年6月3日15时20分至16时2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依法出示证件,告知淮南市板纸厂现场负责人魏某某相关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上窑镇的淮南市板纸厂进行检查。经查,淮南市板纸厂厂区范围内新建一处总长约100米、宽约20米、高约6米的大棚,经现场无人机拍摄检查,该大棚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的保护范围内。现场负责人魏某某无法提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准建设手续,并表示该大棚为淮南市板纸厂厂长陈某某与张某某个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张某某建设使用,双方租赁合同在陈某某处有一份,且陈某某已于2025年5月去世,现场无法提供租赁合同。现场负责人魏某某表示,淮南市板纸厂为上窑镇镇属企业,几十年前已停工停产,共有包含其在内的留守人员3名,并提供租赁人张某某电话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拨打张某某电话,张某某表示人在外地,无法赶回现场。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相片4张,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魏某某表示不识字无法签字,执法人员对魏某某宣读《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内容后邀请现场2名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签字证明。

2025年6月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张某某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张某某承认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保护范围内的淮南市板纸厂内新建大棚为张某某建设使用,现场负责人不识字无法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宣读《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内容后邀请现场2名见证人在《现场检查笔录》签字证明。

2.取证照片4张,证明张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现场情况,当事人张某某签字确认。

3.寿州窑遗址-松树林、东小湾窑址遥感影像与变化地物(2025年3月)1份,证明张某某所属位于淮南市板纸厂内的建筑物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保护范围内,当事人张某某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事实。

5.《厂房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张某某与淮南市板纸厂租赁厂区场地的事实,当事人张某某签字确认。

6、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信息截图1份,证明张某某未因同等案由接受过行政处罚。

张某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并依照《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