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14号
当事人: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8NFK2YXQ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域蓝湾小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2月12日16时0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姚雪雪(12070021035)前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金域蓝湾小区的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陈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身份,且无需回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教室中发现《指尖飞扬 钢琴基础教程 初级2》1本、《黑白键钢琴教学法基本功练习曲(教师版)》1本、《基本功齐奏乐曲》1本,共计3本培训教材。其中,《黑白键钢琴教学法指尖飞扬》(初级2)背面印有“内部使用”“黑白键钢琴教学法版权所有”“主编:廖某”“责任编辑:何某某”等字样。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该批教材的进货单据或相关凭证,现场无法提供。经询问陈某,该批教材是波尔卡商之都老校区带过来的,廖谱和何泽国为波尔卡总校的老师,总校在朝阳路和淮河大道交口,校长是王婷。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同意后,对上述3本教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陈某全程参与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1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上述3本培训教材送至淮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2025年2月21日,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非法出版物鉴定书》,经审验,上述3本教材无CIP核字号,无定价,无版权页信息,内页均为图画和乐谱为主,具有一定学术性和阅读性,具备出版物的基本特征。经认定,上述3本印刷品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2月24日,本案经批准后立案。
2025年3月11日,何某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何某某交代了其本人和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基本情况,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5年3月19日,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郑光耀交代了该批书籍的来源和用途,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5年4月9日,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再次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郑某某承认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事实,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依据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4月11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现场情况。
2.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信息。
3.收集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淮新出鉴字〔2025〕1号)1份。证明《指尖飞扬 钢琴基础教程 初级2》《黑白键钢琴教学法基本功练习曲(教师版)》《基本功齐奏乐曲》均为非法出版物。
4.制作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郑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事实。
5.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处罚理由和依据: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山南新区波尔卡钢琴工作室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本案中因3本出版物是老师用于上课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也无法衡量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并参考《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5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指尖飞扬 钢琴基础教程 初级2》1本、《黑白键钢琴教学法基本功练习曲(教师版)》1本、《基本功齐奏乐曲》1本,共计3本;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