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022号
当事人: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许可证编号**
负责人:赵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特莱维超市东二层楼上
2024年9月2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转办游客李某举报投诉反映某旅行社安排不在行程范围内的旅游项目,之后我局第一时间联系举报人李某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至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4年9月27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李某、沈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初步确定举报人李某等人通过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报名参加了由陈某领队的2024年9月20日“198魔都大上海遇上天下奇观盐官观潮三日游”旅游项目。
2024年10月9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委托代理人杨某、计调陈某进行调查询问,杨某表示“198魔都大上海遇上天下奇观盐官观潮三日游”旅游产品是由黄山某旅行社阜阳分公司提供的,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是其合作方。
2024年10月14日,经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收集材料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授权委托书1份(赵某授权杨某代为处理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相关事宜);
3、身份信息(李某、沈某、赵某、陈某、杨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调查询问笔录》4份(李某、沈某、陈某、杨某各1份);
5、“魔都大上海 钱塘江观潮”宣传单1份、行程单1份(陈某提供);
6、旅游合同及游客名单1份(陈某提供);
7、旅行意外险保险单1份(陈某提供);
8、现场取证照片3张(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支队旅游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联合淮南市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检查车牌号为皖D770**旅游大巴时现场拍摄);
9、微信转账截图(陈某提供)。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1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10元,在一万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
现决定责令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1
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法程度:较轻
适用情形: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 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