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4-07 15:56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4-07 15:56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科    阅读:

当事人: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龙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2N9UNX9B)

经营者:龙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谢四小东侧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一案,经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3月26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2025年2月20日10时0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晁静春(12070021006)、尹小雨(12070021032)、柴冉(12070021026)、张浩瀚(12070021023)来到谢家集区平山路谢四小东侧的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在向现场负责人龙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有《学练优(六年级下)》五本、《状元大课堂(六年级下册·数学)》三本、《状元大课堂(四年级下册·语文)》三本正在售卖,但墙上仅悬挂营业执照,于是要求负责人龙某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场所内的十一本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龙某检查全程在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并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明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龙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谢四小东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龙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谢四小东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现场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负责人龙某签字确认。

4、执法人员分别对此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学练优(数学六年级下册)》邮寄到延边大学出版社和《状元大课堂(数学六年级下册)》、《状元大课堂(语文四年级下册)》邮寄到西安出版社申请认定的函。

5、西安出版社对《状元大课堂(数学六年级下册)》和《状元大课堂(语文四年级下册)》的图书鉴定,以及延边大学出版社对《学练优(数学六年级下册)》的图书鉴定,证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图书均为正版出版物。

6、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龙某的调查询问,龙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龙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谢四小东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7、龙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谢家集区新奇特文具店(龙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序号1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截止2025年4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学练优(六年级下)》五本、《状元大课堂(六年级下册·数学)》三本、《状元大课堂(四年级下册·语文)》三本共计十一本出版物;2、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停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