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3-19 14:55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3-19 14:55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政策法规科    阅读:

当事人: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0041XC

法定代表人:周某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笔架山某某小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1月20日10时3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姚雪雪(12070021035)、杨财修(12070021034)前往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某某广场的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赵某依法出示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身份,且无需回避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暑期举办过一场美术专业的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该场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是中国某某学院,考级承办单位是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考生约500人。现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赵某全程参与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1月20日16时16分(以“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登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远程勘验。通过查询考前备案信息,发现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暑期在淮南市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未进行考前备案。通过查询考级承办单位信息,发现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中国某某学院的考级承办单位,中国某某学院并未授权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淮南开展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2025年1月24日,本案经批准后立案。

2025年1月26日,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赵某交代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暑期在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并提供了该场考级活动的考生名单、转账记录,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赵某身份证复印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5年3月3日,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周某承认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暑期在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某某学院名义擅自开办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并提供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学院签订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协议书复印件,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周某身份证复印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5年3月4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远程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5〕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和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张,《考生名单》复印件1份,说明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暑期在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了一场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

2.收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学院签订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协议书》1份,制作文书编号为(淮)远勘字〔2025〕8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2页,《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11张,《远程检查(取证)记录视频》1份,说明中国某某学院未授权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淮南市范围内开展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3.制作对赵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对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收集赵某和周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中国某某学院名义在淮南擅自举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经过和违法事实;

4.收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说明了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

处罚理由和依据: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事实。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初次违法,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 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因在该场考级活动中,当事人把该批考生试卷并入到合肥考生中,考级证书均由中国某某学院发放,该批考级证书真实有效。该场考级活动涉及考生较多,且多为未成年学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不宣布考级无效。综上,我局拟对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对合肥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