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33号

发布日期:2025-02-13 15:53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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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NNU498K

经营者:叶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某某广场

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一案,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疏于管理未核对进入人员身份使2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娱乐消费,违法所得为46元。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7张,现场检查取证资料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某某广场正常营业期间,允许2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娱乐消费;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某某广场正常营业期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违法所得46元的事实;

3、《关于商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函》、户籍证明(李某某、邓某某),证明李某某、邓某某均为未成年人;

4、某某量贩KTV淮南店结账单,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收取李某某、邓某某两名未成年消费者46元费用;

5、叶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已合法登记;

7、《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已取得娱乐经营的资格;

8、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关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的案件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城(叶某)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你单位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符合上诉处罚标准,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 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