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36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K3WL6K
经营者:张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花家湖街道
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如下:
2024年12月12日11时1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柴冉、杨财修、张浩瀚依法向李某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花家湖街道正在营业的“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现场发现2本《新华字典》(第12版)。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场所内的2本《新华字典》(第12版)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店员李燕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和现场检查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的经营行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2024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此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新华字典》(第12版)邮寄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版社申请认定。
2024年12月18日,收到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书》(商务鉴〔2024〕XX-259号),证明邮寄去的《新华字典》(第12版)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2024年12月1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经营者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某承认了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本《新华字典》(第12版)出版物及调查询问笔录,无法统计所卖出版物册数,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花家湖街道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花家湖街道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经营者张某某签字确认。
4、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的图书鉴定结果1份,证明邮寄去的《新华字典》(第12版)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张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镇花家湖街道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6、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主体信息。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六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 序号1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出版物《新华字典》(第12版)共计2本;3、罚款人民币200元整(贰佰圆整)。
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毛集实验区某某文具店(张某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六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
序号:1
违法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 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 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 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 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