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40号

发布日期:2025-01-22 16:20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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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徐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8QCT587F

经营者:徐某某

住所: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实验小学大门口往北20米面西商铺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4年12月12日14时1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前往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实验小学大门口往北20米面西商铺的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徐某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表示不申请回避。经查,该店正在营业,经营范围有办公用品、文具用品和书籍销售等。执法人员对在售的《八十天环游地球》和《三个火枪手》检查时,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该两本书的进货单据,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类书共计3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徐某某全程参与检查,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将此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八十天环游地球》和《三个火枪手》邮寄到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认定。

2024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八十天环游地球》和《三个火枪手》两本出版物的认定函》。根据复函,执法人员认定《八十天环游地球》和《三个火枪手》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2024年12月1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徐某某)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徐某某)的经营者徐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徐某某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依据调查询问笔录,该违法出版物并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信息。

3、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图书认定结果1份,证明邮寄去的《八十天环游地球》和《三个火枪手》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徐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毛集实验区徐某某文具店(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5年1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4〕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5年1月1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八十天环游地球》2本、《三个火枪手》1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贰佰元整);3、警告。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