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38号
当 事 人:淮南市某某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2200020)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MUAMT9N)
投资人:吴某某
住所(住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村181号
2024年12月1日15时34分至15时5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谢青(12070021012)、杨飞(12070021039)对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村181号淮南市某某网咖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陈某某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负责人权利与义务。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悬挂,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顾客正在进行上网活动的12号计算机上“翔天净网”软件不在线,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要求网吧现场负责人立即联系恢复实施场所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2024年12月3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5日,该网吧投资人吴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承认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024年12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淮南市某某网咖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2200020)、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MUAMT9N)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淮南市某某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投资人吴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吧投资人吴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5.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案件信息,该网吧“翔天净网”软件不在线的违法信息为零,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
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不罚告字〔2024〕38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该当事人为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序号5 的处罚标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第一次违反法规的,予以警告。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