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31号
当事人:淮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编号:340403200096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NKWEP1W(1-1)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
2024年10月16日15时10分至15时3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温振伟(12070021027)、柴冉(12070021026)依法向陶满琴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北侧的淮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二层的网吧进行执法检查,网吧现场负责人陶满琴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悬挂,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32号上网计算机无“翔天净网”软件。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求立即恢复场所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陶满琴全程陪同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21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2日,淮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携带相关证件接受调查询问。吴某某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承认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024年11月15日,案件调查终结,确认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成立。
经调查表明:
1.淮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KWEP1W(1-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3200096)证明其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淮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淮)文综检字〔2024〕3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3、对吴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不罚告字〔2024〕31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该当事人为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三部分序号5 的处罚标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第一次违反法规的,予以警告。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2免罚情形: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