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24号
当 事 人:淮南市某某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5200033)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2T5JN02K)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所(住址):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治东社区百货综合楼二楼
2024年10月4日15时25分至15时4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柴冉(12070021026)、汪梅(12070021008)依法出示证件,对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治东社区百货综合楼二楼的淮南市某某网咖进行检查, 该网吧店长朱某某陪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所有计算机“翔天净网”软件主机端、客户端均未上线运行,网吧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要求该网吧立即改正违反法规的行为,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4年10月9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5日,该网吧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与已确认,对现场检查证据材料(3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4年10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淮南市某某网咖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5200033)、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2T5JN02K)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淮南市某某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吧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5、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该网吧违反法规数据为“0”页面截图,证明该网吧违反法规行为属首次。
执法人员查询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该网吧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显示为“0”,证明该网吧违反法规行为属首次。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该网吧违反法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所得。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不罚告字〔2024〕24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回避的权利及相关义务。截至2024年10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回避。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5项规定:情节较轻,且为第一次违反法规,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
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2项:互联
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符合免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