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034号
当事人: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36233442
法定代表人:赵某
住所: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南侧一号
2024年11月25日15时28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常青(12070021015)、尹小雨(12070021032)、张浩瀚(12070021023)对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第二小学南侧一号的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现场负责人赵娟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检查期间发现该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场责令整改、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并进行拍照取证,此次执法现场负责人赵某全程在场见证并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予以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2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悬挂。2024年11月25日18时,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24年11月2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核发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悬挂,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进行取证。
2024年12月4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身份信息1份(赵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开展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资质;
5、现场去证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一发检查取证,该旅行社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淮南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你单位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店,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店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