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30号

发布日期:2024-12-25 14:51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2-25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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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73496212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赵某某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淮南市田区陈洞路11号

当事人变更营业场所,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案,经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16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2024年11月,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地址至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世纪阳光百货西侧第一间,没有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实际营业地址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不一致。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世纪阳光百货西侧第一间对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事实;

2. 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主体资质及登记的经营地址;

3. 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 《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秀依法进行询问,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承认其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5. 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提交变更登记的截图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整改。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变更营业场所,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之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于2024年11月11日向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变更经营地址,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淮南中大旅游有限公司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4〕30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截至2024年12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