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29号
当事人: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4962129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AH000317
负责人:赵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陈洞路11号
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案,经调查:
2024年11月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世纪阳光百货商城正在营业的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与现场负责人赵华秀核实,确实存在此类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进行拍照取证。
2024年11月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身份证明;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问题,淮南中大旅游有限公司现场完成了整改;
4、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淮南中大旅游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淮南中大旅游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1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
现决定对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淮南某某旅游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11
市场门类:旅行社
违法行为: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
法律和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情形: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