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12-16 14:32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2-1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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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L97G8H

经营者:郭某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三和乡街道南

2024年9月29日19时28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晁静春(12070021006)、谢青(12070021012)、鲁中华(12070021038)杨伟康(12070021040)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三和乡街道南的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内曲库发现有邓丽君的《梅花》、杜德伟的《脱掉》曲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执法全过程摄像。现场负责人张某某全程在场,并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2024年9月29日20时07分结束检查。

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经营场所内包厢的点播系统曲库内邓丽君的《梅花》、杜德伟的《脱掉》曲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违禁曲目/艺人名称》名单内。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实施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

2024年10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的合伙人胡某某(经营者郭某某委托胡某某全权处理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的所有事务)进行了调查询问,胡某某承认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实施了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

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为点播式唱歌场所,消费者随机点播曲库里的歌曲进行唱歌,无法统计出具体到每一首歌曲的点播量,本案中的违禁曲目的点播量无从考证,该场所经营者已及时删除点播系统曲库内邓丽君的《梅花》、杜德伟的《脱掉》曲目,该歌曲点播系统为软件系统,现该系统内无邓丽君的《梅花》、杜德伟的《脱掉》曲目,故该场所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无非法财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三和乡街道南正常营业期间,经营场所内包厢的点播系统曲库内有邓丽君的《梅花》、杜德伟的《脱掉》曲目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6张,现场摄像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三和乡街道南正常营业期间经营场所内包厢的点播系统曲库内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全程摄像和现场拍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胡某某的调查询问,胡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郭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三和乡街道南正常营业期间经营场所内包厢的点播系统曲库内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事实;

4、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已合法登记;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2张,证明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23-09-02到2025-09-01,在有效期内,状态正常;

7、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8、《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经营者郭某某授权胡某某处理山南新区龙亭音乐吧所有事务。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并进行了质证,你单位予以认可签字。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实施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经营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2中(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2024年11月12日,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4〕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