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27号
当 事 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8PL4G287
经 营 者:栾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2-4商业楼101-316号
2024年10月24日15 时36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郑俊(12070021009)、鲁中华(12070021038)、杨某康(12070021040)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2-4商业楼101-316号的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涉嫌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负责人陈某全程参与并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2024年10月24日16时02分结束检查。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的涉嫌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规定。
2024年10月2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涉嫌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为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负责人陈某签收。
2024年10月2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涉嫌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现场负责人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陈某承认其涉嫌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事实。
2024年10月2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责令限期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该营业场所已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即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2-4商业楼101-316号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和签收《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改正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照片2张,证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2-4商业楼101-316号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现场检查情况和签收《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改正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陈某的调查询问,陈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栾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地月伴湾2-4商业楼101-316号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事实;
5、栾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委托书》一份,证明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经营者栾某全权委托陈某全权办理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溢采娱乐俱乐部涉嫌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案件的相关事项。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并进行了质证,你单位予以认可签字。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九条(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从重情形的给予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五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在文旅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