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不罚字〔2024〕6号
当 事 人: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朱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8PR6040T)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中心社区二队064号
2024年8月28日9时45分至10时20分,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2名执法人员谢青(12070021012)、杨伟康(12070021040)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中心社区二队064号的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印刷厂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该印刷厂保存的《禁止焚烧秸秆 共建美丽家园——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印件样品,其保留的印件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印件样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填写了编号为(淮)文综抽字〔2024〕6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和(淮)文综抽物字〔2024〕6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杨超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编号为(淮)文综抽字〔2024〕6号的《抽样取证凭证》和(淮)文综抽物字〔2024〕6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上签字认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印刷厂负责人朱某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经营中涉嫌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对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负责人朱某某立即改正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行为。
2024年9月2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涉嫌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9月4日,该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负责人朱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与已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4年9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4〕6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编号为(淮)文综抽字〔2024〕6号的《抽样取证凭证》1份;编号为(淮)文综抽物字〔2024〕6号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情况,及现场立即整改该违法行为的情况。
2、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负责人朱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毛集实验区国图数码印刷厂负责人朱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
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处罚理由:当事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行为事实,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印刷企业对前两款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