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014号

发布日期:2024-10-25 16:42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0-25 16:42作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阅读:

当事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D6REBX1H(1-1))

法定代表人:洪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安成开发区青网科技园一号楼13层办公楼

违法事实和依据:2024年9月24日10时05分,淮南市文物局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淮南市文物保护中心汪茂东对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正在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场地位于一农户院内,户主姚某某,院长约27米,宽约22米,院内新建一处平台的墙体(长约12米,宽约8米,高约0.7米),新建一厕所(长约2.4米,宽约1.9米,高约2.4米),均尚未完工。经询问,建设单位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已施工2天,现场无法提供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拍照取证,责令现场停止施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施工负责人陈某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024年9月24日,本案经批准后立案。

2024年9月24日,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委托陈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经询问,该项目是用于建设液化气罐的二级配送点,施工单位是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施工建设前未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陈某承认了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事实。陈某对现场检查照片、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图、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4年9月25日,姚某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经询问,该项目所在院子系姚某某所有,租给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姚某某对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3年9月30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相关事实如下: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经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认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拍摄拍照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制作了文书编号分别为(淮)文综检(勘)字〔2024〕014-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图复印件1份、收集《关于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现场勘察的初步意见》1份,说明了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在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2.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洪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前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

3.提取了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了该公司的主体资质;

4.调取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实施肥东县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等2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批复》(皖政〔2018〕176号)复印件1份,说明了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处罚理由和依据: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文物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问题,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淮南杭百能源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4〕0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4年10月1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问题,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淮南市文物局

                                                 2024年10月16日

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