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19号

发布日期:2024-10-25 15:34作者:市场管理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0-25 15:34作者:市场管理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阅读: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2UER3M7P

经营者:张某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学雅居121、221

2024年9月10日15时56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晁静春(12070021006)、郑俊(12070021009)、杨伟康(12070021040)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学雅居121、221的田家庵区求学书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现场发现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银河帝国》1本。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场所内的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银河帝国》1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场所经营者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的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2024年9月13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对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场所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银河帝国》及《关于商请出具认定的函》邮寄给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商请予以认定其真伪。

2024年10月1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由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邮寄的“关于《银河帝国》等的认定说明”,该说明表明对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场所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银河帝国》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2024年10月12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求学书店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某承认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学雅居121、221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学雅居121、221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田家庵区求学书店经营者张某某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张某某的调查询问,张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张某某承认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学雅居121、221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5、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银河帝国》的认定说明,证明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宏学雅居121、221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田家庵区求学书店(张某某)的经营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出版物《银河帝国》1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整;3、警告。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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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