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021号
当事人: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4MA8PE5R9X5)
经营者:苏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望湖苑小区大门北侧14楼106室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4年9月10日16时07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等2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望湖苑小区大门北侧14楼106室的“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场所负责人苏某某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苏某某未申请并全程陪同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现场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显示场所名称为“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现场发现《查理九世第二季萨麦尔王的救赎》《查理九世第三季邪恶的魔女》2本出版物疑似为侵权出版物,该场所负责人称这些书是摆在店内售卖的。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场所内的《查理九世第二季萨麦尔王的救赎》《查理九世第三季邪恶的魔女》共计2本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场所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的经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已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此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查理九世第二季萨麦尔王的救赎》《查理九世第三季邪恶的魔女》邮寄到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申请认定。
2024年10月12日,收到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出具的鉴定编号为ZJJC-20241001的《图书鉴定》1份,证明邮寄去的《查理九世第二季萨麦尔王的救赎》《查理九世第三季邪恶的魔女》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2024年10月1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经营者苏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苏某某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2本出版物,依据调查询问笔录,其无法统计所卖出版物册数,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望湖苑小区大门北侧14楼106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望湖苑小区大门北侧14楼106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经营者苏某某签字确认。
4、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出具的鉴定编号为ZJJC-20241001的《图书鉴定》1份,证明邮寄去的《查理九世第二季萨麦尔王的救赎》《查理九世第三季邪恶的魔女》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苏某某的调查询问,苏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望湖苑小区大门北侧14楼106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6、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谢家集区奥涵文具店(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查理九世第二季萨麦尔王的救赎》《查理九世第三季邪恶的魔女》共计2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贰佰元整);3、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