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不罚字〔2024〕004号

发布日期:2024-10-16 15:55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0-16 15:55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阅读:

当 事 人:田家庵区金时尚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32XXXXX)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N5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金华大酒店西侧    

2024年8月30日15时20分至15时46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柴冉(12070021026)、解亚男(12070021021)、姚雪雪(12070021035)、温振伟(12070021027)依法出示证件,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金华大酒店西侧的田家庵区金时尚网吧进行检查, 该网吧店长潘某陪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顾客正在进行上网活动的电脑上“翔天净网”软件未安装,网吧未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田家庵区金时尚网吧经营中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网吧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网吧店长潘某立即恢复实施场所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现场检查笔录。

2024年9月4日立案。

2024年9月4日,该网吧负责人李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李某某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024年9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田家庵区金时尚网吧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4032XXXXX)、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XXXXX)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田家庵区金时尚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吧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2024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不罚告字〔2024〕004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4年9月22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