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第001号
当 事 人:淮南市盘古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0020)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MU*****)
投资人:吴XX
住所(住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村181号
2024年4月4日16时16分至16时41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张鹏(12070021030)、刘同巨(12070021004)依法出示证件,对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上窑村181号的淮南市盘古网咖进行检查, 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陈XX陪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经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16号计算机消费者姚XX(出生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截至检查时,该名消费者上网时间为19分钟,未产生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24年4月10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6日,办案人员前往淮南市职业技术学院九龙岗校区调取了该上网消费者的学籍身份证明。
2024年4月29日,该网吧投资人吴XX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与已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3张)、《网吧上网人员登记表》(1份)没有异议。
经调查表明:
1.淮南市盘古网咖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340****0020)、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MU****)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
2.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16号计算机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姚XX户籍信息1份。证明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3、淮南市大通区盘古网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吧投资人吴XX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网吧投资人吴X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但因其审查不严格,导致一名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淮南市盘古网咖于2024年4月4日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符合“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较轻情形。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5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罚告字〔2024〕第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交通银行(洞山分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4年5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