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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28号

发布日期:2024-11-20 10:23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1-20 10:23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阅读:

当 事 人: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40406MA8P2EFM9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某某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碧海社区碧海二期129号

2024年10月23日14 时23 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晁静春(12070021006)、柴冉(12070021026)、尹小雨(12070021032)、张浩瀚(12070021023)配合芜湖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异地互查,芜湖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碧海社区碧海二期129号的“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证照齐全正在经营,现场发现《海洋未解之谜》1本,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现场发现的《海洋未解之谜》1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场所负责人谢某某全程参与并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10月23 日15 时32分结束检查。

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的涉嫌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经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2024年10月2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涉嫌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3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对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图书送往淮南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

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的实际经营者谢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谢某某承认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碧海社区碧海二期129号涉嫌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碧海社区碧海二期129号涉嫌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将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送往淮南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谢某某的调查询问,谢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碧海社区碧海二期129号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事实。

5、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淮南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认定书,证明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碧海社区碧海二期129号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事实。

潘集区空格文具(王某某)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

根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处罚。并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 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五部分第十条(第五部分第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 倍以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出版物《海洋未解之谜》1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