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3〕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3〕021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40400MA2PKM774T
身份证34040319900919XXXX
负责人:叶X
住所: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3年7月6日15时23分,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郭成(12070021028)、鲁中华(12070021038)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的“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现场发现《衡水体写一手好字》、《钢笔楷书自学教程》各1本,现场负责人表示其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场所内的《衡水体写一手好字》、《钢笔楷书自学教程》各1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场所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的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2023年7月6日,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对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7月12日,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将对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图书寄往出版社鉴定。
2023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的实际经营者叶X进行了调查询问,叶X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在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在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叶X的调查询问,叶X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在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5、叶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钢笔楷书自学教程》的认定书,证明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在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7、文化发展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衡水体写一手好字》的认定书,证明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在田家庵区东城市场西段淮滨街道楼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田家庵区明松办公百货批发部(叶X)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经营行为已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出版物《衡水体写一手好字》、《钢笔楷书自学教程》各1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整;3、警告。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3年8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