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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2〕17号

发布日期:2023-10-12 14:40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3-10-12 14:40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

(淮)文综罚字〔2022〕17号

当事人:滁州原野旅行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340121MA8PB1KN20

法定代表人:朱XX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帝徽苑8栋2203

2022年8月17日16时00分至2022年8月17日16时30分,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与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田家庵区淮滨路教堂附近旅游大巴车停靠点对旅游包车开展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车牌号为皖D75695旅游大巴车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车上游客金XX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游客表示本次旅游行程为“凤阳一日游”,具体行程包含金山滴水寺、老虎洞花海、凤阳大王府生态农博园三个旅游景点,该旅游团队是由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以下简称红之旅旅行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通知领队段XX、红之旅旅行社工作人员余X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以上过程由段XX、余X在场见证。

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于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4楼询问室对段XX与余X进行分别调查询问,段XX表示其是与红之旅旅行社合作,提供带队服务,余X承认该车旅游团队是由红之旅旅行社组织,“凤阳一日游”线路是由滁州原野旅行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原野旅行社)提供,该旅行社负责人为朱XX,并表示合肥原野旅行社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旅游许可证处于备案中。

2022年8月1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滁州原野旅行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合肥原野旅行社负责人朱XX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朱XX承认红之旅旅行社8月17日“凤阳一日游”旅游产品是由其公司提供,且未能提供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并表示目前网上仍显示正在备案中。

2022年8月22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两名执法人员至长丰县文化和旅游局,调取合肥原野旅行社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资料,备案信息显示合肥原野旅行社的备案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

2022年8月29日,本机关完成调查终结。

调查查明:

合肥原野旅行社办理了《营业执照》。

红之旅旅行社与合肥原野旅行社签订《旅游产品供应商合作协议书》,“凤阳一日游”旅游产品由合肥原野旅行社提供。

合肥原野旅行社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备案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2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检查皖D75695旅游大巴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7日现场检查旅游大巴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4份(段XX、金XX、余X、朱XX),证明:2022年8月17日“凤阳一日游”旅游产品由合肥原野旅行社提供,由红之旅旅行社组织招徕游客的事实;朱XX办理营业执照,但在尚未完成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就开始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段XX、金XX、余X、杨X、朱XX的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合肥原野旅行社于2022年8月8日成立。

6、旅游产品供应商合作协议书1份,证明红之旅与合肥原野旅行社于2022年8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

7、凤阳一日游宣传单、行程单各1份,证明2022年8月17日“凤阳一日游”的具体行程信息。

8、长丰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证明1份,证明合肥原野旅行社备案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

经查,在2022年8月17日“凤阳一日游”旅游业务中,当事人合肥原野旅行社共收到团费4455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合肥原野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合肥原野旅行社的行为符合《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初次违法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为4455元,对其适用较轻的处罚标准。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伍圆整(4455元);2、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元);3、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朱XX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滁州原野旅行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滁州原野旅行社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101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