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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007号】

发布日期:2023-06-05 10:41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3-06-05 10:41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

(淮)文罚字〔2023007

当事人: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9134040058720081XY(1-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AH01054

法定代表人: 陈X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广场小区门面一楼22号

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处,现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陈洞路57号一层两间处对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龙王沟路营业部(2023年5月9日,该营业部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为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门口玻璃橱窗张贴“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宣传单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字样,经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勘验初步确认,该宣传“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行为不是真实的全包价格,需要另行付费399元,该旅行社营业部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该行为涉嫌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予以确认签字。

2023年5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陈洞路57号一层两间处对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对该营业部店员廖XX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初步确认,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宣传的“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广告中,“980元”不是该线路真实的全包价格,还有399元的自费费用,该线路宣传信息发布以来未招徕到游客。

2023年5月12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询问室对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陈X承认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陈洞路57号一层两间处的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为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服务网点,该营业部进行的“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旅游线路宣传中“980元”不是该线路真实的全包价格,还有399元的自费费用,该线路宣传信息发布以来未招徕到游客。

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涉嫌进行虚假宣传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3年5月1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询问室对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负责人王XX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王XX承认本人是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负责人,该营业部进行的“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旅游线路宣传中“980元”不是该线路真实的全包价格,此外还有399元的自费费用,该线路宣传信息发布以来未招徕到游客。

2023年5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属的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为招徕发布信息“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不真实、不准确,“980元不是真是的全包价格,需要另行付费399元”,进行了虚假宣传,因该线路信息发布以来未招徕到游客,无违法所得;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负责人王XX负责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的招徕业务,是该招徕业务直接负责人,即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XX。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旅游线路宣传;

2、身份信息3份(陈X、王XX、廖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各1份),证明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入境、国内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

5、《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有入境、国内旅游业务招徕的资质;

6、《调查询问笔录》3份(陈X、王XX、廖XX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7、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陈洞路营业部进行依法检查取证,该营业部发布“张家界全部班双动五日游980元”的招徕信息。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17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3〕007号),并于2023年5月17日送达。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截止2023年5月25日,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淮南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X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