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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
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6-08-26 11:19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8-26 11:19    阅读:

案例一:段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7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朱先生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反映其花费7000余元在田家庵区泉山街道“某阳乐旅行社”报名参加越南芽庄旅游,但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强制其购物,让其与其他老年人一起购买药物(7000元/盒),并承诺回国后全额退还。其多次联系该旅行社负责人至今未退还,其对此不满,请部门核实处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所谓“某阳乐旅行社”并不存在,实际是一家养老服务机构,由工作人员段某打着“某阳乐”旗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段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于2026年1月组织6名老年游客赴越南芽庄旅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段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990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同时退还朱先生购买药品的全部费用。

案例警示:本案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打着该机构旗号,以康养、疗养为噱头,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出境旅游活动并诱导老年游客购买保健类药品,本案的办结,净化了老年旅游市场环境,维护老年游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淮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2026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淮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开展检查时发现,2026年6月该公司组织的47名老年游客参加的贵州旅游活动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行程单存在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经支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固证,确认了淮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对淮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为旅游合同中行程单存在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涉及强制必须消费项目,属于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警示旅行社从业人员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规范、合法、完整,不得出现另行必须消费的内容。

案例三:刘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某先生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反映其通过某旅行社报名花费3030元赴老挝旅游,期间被带至购物店花费4万多元购买犀牛角,其对此不满,请部门核实处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刘某是该旅行社某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于2026年4月组织22名老年游客赴老挝旅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刘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6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涉案组团出境社涉嫌未委派领队的违法线索已经移交合肥市文化市场执法支队办理。同时因购买犀牛角制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已依法按照各自职责移交淮南海关、市林业部门、公安部门办理。

案例警示:本案为涉旅活动组织、购买、持有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该案件办结,首创旅游领域案件行刑衔接查办,实现了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走深走实,实现了对旅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