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2025年,经学生家长投诉至市文化执法支队,称山南某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后经过投诉转办,经调查,发现该网吧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同时,为了吸引客户,采取充值送网费方式,诱导该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进行了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额退还未成年人充值金额100元。同时,执法人员向该场所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监护责任履行、不良行为预防、行业行为自律等内容,告诫经营者一定要依法合规经营,任何无视未成年人保护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案——消费者合理变更诉求应予支持
2025年,校外艺术培训消费者刘女士向市文化执法支队投诉,称其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一项为期96学时的培训课程,缴纳费用2890元,后因该机构变更经营场所,新址培训条件无法满足刘女士预期,导致其无法按照原计划继续参与培训。刘女士提出退费申请,要求退还剩余80学时的费用。但该机构以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收取20%的违约金(约600元),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调解,该机构最终同意免除违约金,按照剩余80学时比例退还费用。刘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三、艺术考级预收费纠纷案——厘清规则促和解 消费者权益得保障
2025年,消费者杨先生向市文化执法支队投诉,称其孩子就读的某舞蹈培训机构提前一年预收考级费用,后因故无法参加考级,要求退费遭拒。杨先生认为该机构存在不合理收费行为,要求予以处理。经调解,该机构退还杨先生考级费用及相关学时费用约1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游客高某反映其与朋友于2025年3月28日在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花费2700元报名参加青甘大环线旅游活动,过程中签订的旅游合同线路与当时询问线路不一致的问题要求部门介入督促旅行社进行相应赔偿。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查案件基本情况,发现旅游行程单与已经签订的电子旅游合同行程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确认高某投诉问题属实。经积极调解,2025年4月21日,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高某等2人费用合计1736元。高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由于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淮南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64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另案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五、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游客黄女士电话投诉反映其通过同村熟人赵某报名参加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山东旅游活动。期间,山东地接导游人员诱导黄女士手机扫码消费了5000多元购买翡翠产品。黄女士要求部门协助退款。执法人员调取了黄女士当天的旅游合同及业务确认单,发现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趟旅游行程及旅游合同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并予以立案,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90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另案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淮南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退还黄某女士购物折损费用1800元。黄某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张某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暨诱骗消费案
2025年6月,市文化执法支队联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谢家集区内某酒店内诱骗50名老年游客购买保健品的行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当事人、调查询问、取证、固证,确认了张某自6月份开展,在未取得导游资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大批老年游客前往陈某酒店购物。以上行为存在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两项违法事实。2025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对张某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合并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为现场游客挽回购物经济损失54万余元。该案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协同办案,有力打击了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且诱骗消费的违法行为。
七、某音像制品出租店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案
2025年9月16日,市文化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人吴某投诉其在寿县某音像制品店购买的外文光盘疑似是盗版产品后,立即联合寿县文化执法大队及属地公安机关对位于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瑶海大市场的某音像制品店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各类外文音像制品共计5679盘。经鉴定,该音像制品店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属违法行为。2025年11月24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并没收音像制品5679盘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