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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9-11 08:43作者:孔一诺、姚雪雪 来源:文物大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9-11 08:43作者:孔一诺、姚雪雪
来源:文物大队    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5〕65号

 

当事人: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XXXXXX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某某小区某某栋

违法事实和证据:22025年8月7日16时04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杨某某(12070021XXX)、姚某某(12070021XXX)、孔某某(12070021XXX)前往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某某小区某某栋的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郝某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身份,且无需回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场所现场悬挂《营业执照》正在对外经营,主要从事乐器培训核销售。执法人员在场所内发现《摇滚次元壹电吉他快速入门与进阶》3册、《摇滚次元贰电吉他进阶与精通》4册,共计7册。上述印刷品均无版权页且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经询问现场负责人郝某某,上述印刷品准备销售给学生但尚未售出。经电话请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印刷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郝某某全程参与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8月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上述7册印刷品送至淮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5年8月12日,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淮新出鉴字〔2025〕10号),经审验,上述7册印刷品无CIP核字号,无定价,无版权页信息,内页均为文字叙述、乐谱核图画为主,具有一定阅读性,具备出版物的基本特征。经认定,上述7册印刷品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8月13日,本案经批准后立案。

2025年8月2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郝某某承认了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事实,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5年8月28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现场情况。

2.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出版物信息。

3.收集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淮新出鉴字〔2025〕10号)1份。证明《《摇滚次元壹电吉他快速入门与进阶》、《摇滚次元贰电吉他进阶与精通》均为非法出版物。

4.制作郝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事实。

5.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郝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

经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8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5年9月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淮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经查,本案中当事人只进货7册印刷品且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出版类序号5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摇滚次元壹电吉他快速入门与进阶》3册、《摇滚次元贰电吉他进阶与精通》4册,共计7册;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9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