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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半年文物大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10 08:26作者:杨财修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物大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7-10 08:26作者:杨财修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文物大队    阅读:

案例一: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案

【关键词】社会艺术考级、擅自举办

【案情概要】2025年1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田家庵区某艺术培训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于2024年暑期举办过一场美术专业的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远程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确认该场考级活动是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中国美术学院名义擅自开办。2025年3月,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合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社会艺术考级证书的真假辨别至关重要,广大考生和家长可通过文旅部官网查询正规考级机构名单,在考级机构官网查询考级证书真伪。若发现假证可向文旅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二: 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案

【关键词】艺术培训、擅自印刷

【案情概要】2025年3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田家庵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多种钢琴教学书籍,均未署出版单位名称且内页无版权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对该批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送至淮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后经认定上述书籍均为非法出版物。2025年5月,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内部使用教材应按流程委托有印刷资质的企业印制,同时标注"内部资料,不得对外销售"字样,控制分发范围。

案例三:张某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 、擅自进行建设工程

【案情概要】2025年6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大通区上窑镇检查时,发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东小湾窑址)”的保护范围内新建了一处大棚。经查,该大棚为张某某所建,建设前并未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某某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其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和《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张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单位或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两线范围”施工,应提前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文物保护方案,同步办理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手续。若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文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