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物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发布(第一批)
案例一:未批先建、擅自施工导致地下文物破坏案
【案情摘要】
2024年,某建设单位在我市高新区进行开发工程建设。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虽向文物部门征求了意见,但未依法履行考古勘探申报程序,实际申报工作尚未开展。在此期间,该工程土地平整施工方负责人金某,在未经建设单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项目场地进行土地平整作业,造成1处汉代墓葬、2处汉代窑址被破坏。
【查处情况】
经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在未依法完成考古勘探申报的情况下,未能有效管控施工现场,致使破坏文物行为发生;施工方负责人金某作为直接行为人,擅自施工,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直接损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对施工方负责人金某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
2.责令建设单位承担被破坏墓葬及窑址的全部考古发掘和修复费用。
【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未批先建、擅自施工导致地下文物破坏的典型案例。建设单位向文物部门征求意见,不能替代依法开展的考古勘探。完成考古勘探及必要的考古发掘,才是工程开工不可逾越的前置条件。施工单位及个人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进入场地作业。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考古勘探前置要求,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行为,切实履行文物保护法定义务。
案例二: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案
【案情摘要】
2026年,我市大通区村民姚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经查,2024年,某公司曾租用姚某该涉案地块进行建设工程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姚某作为地块提供者,明知该地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仍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在周边群众中造成恶劣的负面示范,严重破坏了文物保护法的执行效力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查处情况】
经查,2024年某公司因在该地块违法建设受到行政处罚时,姚某作为地块提供者,已知晓该地块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在此情况下,姚某未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姚某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对寿州窑遗址本体造成直接物理破坏,且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姚某自行将违法建筑拆除,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姚某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鉴于姚某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建设控制地带原状,责令改正事项已履行完毕;
2.行政处罚:对姚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警示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侥幸心理作祟、明知故犯,但事后主动整改、依法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寿州窑遗址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建设控制地带受法律严格保护。姚某作为地块提供者,在前序租用企业因违法建设受罚时已明知地块的特殊属性,却仍擅自建设。值得肯定的是,姚某在意识到违法后果后,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影响,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本案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违法必究,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同样得到尊重和适用。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一旦违法,主动消除后果、配合查处,是争取从轻处理的法定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