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旅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5:39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文旅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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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权力 二、三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 1.《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第7.1.3:“二、三级风险单位的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60项“二、三级风险等级文博单位安全防范工程方案审核”,下放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和有关权利),并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终审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终审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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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权力 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备案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第61项“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备案”,下放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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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调解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联系双方,做出调解。
4、完结责任:调解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不予受理的;
2、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3、在受理、审查、调解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5、在调解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调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调解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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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权力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监督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规定向上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电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管理地区性的广播电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电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1.调查责任: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开展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2.统计责任:对广播电视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行业管理所需要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3.事后责任:向广电总局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广播电视统计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统计调查职责的;
2.无法定收费依据,擅自收取统计调查费用的;
3.对统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制止、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开展广播电视统计调查工作,造成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5.在实施统计调查时工作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统计调查时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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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权力 新闻记者证的审核转报、发放、年度核验、中止使用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境内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新闻记者证。
第六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签印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标签和本新闻机构(或者主办单位)钢印方为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销售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证件。
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第八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机构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由新闻机构如实填写并提交《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以及每个申领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从业资格证(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和有关权利),并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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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权力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年度核验 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15号公布,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7年12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十一条:“对印刷业经营者的年度核验,除适用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印刷业经营者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记录”。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和有关权利),并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终审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终审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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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权力 出版物审读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和有关权利),并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4、办结责任:按时办结;上报省局,制作批复文件发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终审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终审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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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权力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1.调查责任:按照《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2.统计责任:对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行业管理所需要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3.事后责任: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和分析报告,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履行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统计调查职责的;
2.无法定收费依据,擅自收取统计调查费用的;
3.对统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制止、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工作,造成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5.在实施统计调查时工作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统计调查时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592
10 其他权力 出版物批发业务经营审核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第31号令,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修改)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对准予备案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4592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审核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单位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核
11 其他权力 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审核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的新闻记者证的审核转报和发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以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人提
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转报责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转报至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5.发放责任:对准予领取新闻记者证的,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
6.事后监管责任:履行对所属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的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审、终审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终审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4592
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主要登记事项审核
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核
12 其他权力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3.《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同意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省内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省内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592
13 其他权力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新广电发〔2014〕第12号)第二项 第2点: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3.《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21日影字〔2014〕407号)第二项第5点: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6点: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第三项第二款第2点: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的予以备案,不同意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同意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申请予以备案的;
3.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申请规定条件的;
5.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新建电影院安装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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