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旅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5:38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文旅局行政确认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
3.《安徽省文化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皖文〔2008〕14号)第三条:安徽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第七条省文化厅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全省的分布情况,组织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议,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面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4592
2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面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64592
3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评定 1.《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一)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2.《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18号)第三块面: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审批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面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对象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申报材料予以初审通过、合格材料未予通过的;
3、依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而不组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的;
6、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7、在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评审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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