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表

发布时间:2022-03-07 08:32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文旅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文化艺术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新增

1.调整意见:增加权力事项
2.调整理由: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精神,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原由教育部门行使的部分权力事项,需区分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类别划转至对口部门实施。

 

2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文化艺术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新增

1.调整意见:增加权力事项
2.调整理由: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精神,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原由教育部门行使的部分权力事项,需区分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类别划转至对口部门实施。

 

3

其他权力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文化艺术类)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7项“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新增

1.调整意见:增加权力事项
2.调整理由: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精神,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原由教育部门行使的部分权力事项,需区分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类别划转至对口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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