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加挂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牌子。
市文化和旅游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新闻出版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宣传、文化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新闻出版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政策措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文物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扶助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三) 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淮南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艺术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艺术演出活动。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八)综合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文物保护、抢救和利用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十)指导全市文化、旅游等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三)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管理全市电影行政事务,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组织对电影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全市性重大电影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市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事务,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出版物进出口等工作。负责全市新闻记者证的管理。
(十六)指导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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