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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不罚字〔2023〕009号】

发布日期:2023-06-12 10:58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3-06-12 10:58作者:政策法规科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淮)文综不罚字〔2023009

当事人: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400MA2N5RN767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34040319841117XXXX

负责人:邹X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柳郢南岭村3#东北5#

当事人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处,现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17日10时13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柳郢路南岭村3#东北5#处的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正在营业,该经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予以确认签字。

2023年5月17日10时48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柳郢路南岭村3#东北5#处对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负责人邹X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邹X承认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的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但是第一次出现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情况。

2023年5月1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5月31日17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悬挂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涉嫌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3年5月2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悬挂上《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查询,该营业部已备案),即已悬挂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023年5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的经营场所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当事人行为属于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的经营场所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于2023年5月29日,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2、身份信息1份(邹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调查询问笔录》1份(邹X),证明当事人承认其经营场所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事实;

4、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安徽健康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柳郢路营业部进行依法检查取证,该旅行社服务网点经营场所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向你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不罚告字〔2023〕009号),并于2023年5月31日送达。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截止2023年6月7日,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