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10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3〕10号
当事人: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21XXXX
法定代表人:余XX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淮河新城三期4栋101号门面房一楼
2023年5月2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田家庵区公园街道淮河新城三期4栋101号门面房一楼的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检查悬挂的证照期间发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余XX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杨X两证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且营业执照于2022年8月11日变更,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调查询问相关情况。
2023年5月2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授权委托书1份、余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余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余X全权代表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效力。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查询问《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未变更问题。
4、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变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
5、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执法人员对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现场复查,确定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完成。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淮南市红之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于次日5月25日向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旅行社条例》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