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不罚字〔2023〕008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不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4000709325911(1-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L-AH01181
法定代表人:余XX
住所: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望峰岗营业所一楼
当事人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处,现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现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10日9时52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望峰岗营业所一楼处对的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正在营业,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予以确认签字。
2023年5月10日10时18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向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签字签收,并立即改正了该违法行为,悬挂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涉嫌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023年5月10日15时3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询问室对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陈XX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陈XX承认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是第一次出现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023年5月1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行为属于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身份信息2份(余XX、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陈XX全权处理该案;
4、《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XX),证明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6、《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拥有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的资质;
7、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淮南晟淮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取证,该旅行社经营场所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第一次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立即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结合《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不罚告字〔2023〕008号),并于2023年5月22日送达。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种类和幅度,及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截止2023年5月29日,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A楼3楼)
联系人: 方骏 杨伟康 联系电话: 0554-6678139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