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3〕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3〕06号
当事人: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3643XXXX(1-1))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中路东侧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4月21日15时20分至15时45分,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王兴振(12070021034)、陈丽媛(12070021013)前往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中路的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王XX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查,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培训教材《启蒙歌曲集》5本、《波卡尔中老年钢琴弹唱教程》(1级)2本、《波卡尔中老年钢琴弹唱教程》(2级)1本,共计8本。上述培训教材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经询问,该教材是公司自行印制装订的,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对上述教材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调查询问。公司法人王XX全程参与检查。
2023年4月2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2023年4月25日,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副总满X到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满X承认了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描述了培训教材的制作流程、费用和用途等情况,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7张予以签字确认;对其提供的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3年5月8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相关事实如下: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经立案调查,我局认为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7张,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说明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各1份,记录了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名称、数量等信息;
3.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收集《授权委托书》1份及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说明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使用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具体情况及委托授权情况。
4.收集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复印件1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说明了公司的主体资质。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处罚理由和依据:安徽波尔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00元(印制装订教材费用),教材只用于内部培训,未向培训对象发放、收费,无违法所得,且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2023年5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3〕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我局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8本;2.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淮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2023年5月23日
附相关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处罚标准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